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
规则》”)、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
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
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