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信息
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
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
及外部单位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附件1),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子公司、
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
机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
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
负责人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
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
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
节人员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
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应与公司签订
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3),并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附件4),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
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
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原《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同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 1: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蒙草生态 公司代码:300355
内幕信息事项:
进展阶段 参与人员姓名 单位及职务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签字
公司盖章:
附件2: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蒙草生态 公司代码:300355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时,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甲方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述的“内幕信息”,系指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过程
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的涉及甲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乙方承诺在甲方依法披露前不对任何第三方泄漏所获知的内幕信
息。
三、乙方对所获知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
的与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制
定的与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
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内幕信息的保密
性;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甲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四、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有关内幕信息的原件及
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
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归还给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
销毁。
五、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应被视为违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乙方接受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九、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
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
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 4: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及要求,上市公司
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使用和保密
进行严格的管理。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方属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现对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二、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五、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六、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重
大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七、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及犯罪
的,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