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8: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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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和执
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
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将暂时闲置资金委托给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开
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委托贷款、收益凭证、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
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的资金(包
括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
强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
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严格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五)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第三章 授权与审批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一)公司、子公司所有的委托理财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总额度、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有效期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 在年度授权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单笔或同一投资期限内连续购买的理财业务,应严格按照公
司现行有效的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条 若因经营需要,预计委托理财规模将超出年度授权总
额度,或拟投资的产品超出授权范围,必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与经
办部门,在年度授权框架内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
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
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根据市场情况、资金状况及风险偏好,拟定具体的委
托理财投资策略与操作方案;
  (三)负责筛选投资对象,根据审慎原则,选择财务状况及
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
构为受托方;
  (四)准备完整的业务审批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合同或
协议等,并依据流程报批;
  (五)负责执行经批准的委托理财操作方案,签署协议及产
品说明书等文件,根据相关文件,办理开设和管理委托理财相关
账户、资金调入调出、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等有关事宜;
  (六)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及时将相关实施情况向公
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七)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对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
报;
     (八)负责将委托理财合同或协议、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
体实施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委托理财投资申请,申请书中应至少包
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逐级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
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授权的委托
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
需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安全性高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严格遵循额度管控要求,募集资金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循
环开展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委托理财年度授权额度
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控台账,实时统计并定期报告额度使用进度、
收益实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
披露工作。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在委托理财存续期间,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
     (三)受托方或已知的对理财产品本金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资
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出现重大违约、发生实质性逾期、信用评
级被大幅下调、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等;
     (四)理财产品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等;
     (五)其他可能会对公司利益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
形。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
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
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
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
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定期
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委托理财情况。持续跟踪和分
析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密切关注
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必要时由公司董事长向董事
会汇报;
     (四)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
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
施。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
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可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
进行核查,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
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
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
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
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
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委托理财业务的规定。因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违法违规进行交易或未勤勉尽
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解释与修订工
作,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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