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
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薪酬水平需与公司经营规模及业绩、
个人业绩表现相匹配,同时参考行业内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确保
薪酬的市场竞争力与内部公平性;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分配与岗位价值、职责权
限、工作难度及承担责任相挂钩,体现 “多劳多得、绩优酬优”;
(三)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薪酬体系需服务
于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平衡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引导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年度及任期考核结
果、奖惩机制紧密关联,强化考核导向,既充分激励履职效能,
又有效约束履职行为。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每年的方案,止付
追索安排等、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对薪酬方案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和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运行管理部、财务管理中心配合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八条 董事薪酬构成、标准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不发放其他报
酬、不享受社保待遇;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
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
津贴、不享受社保待遇。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
由公司据实报销。
(三)职工董事:薪酬根据其具体岗位确定,不额外领取董
事津贴。
(四)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
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福利包括节日补贴、年度身
体健康检查等,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标准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
收入三部分构成;
(二)基本薪酬结合岗位责任、任职资格、专业能力、行业
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年度经营计划、
部门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工作业绩及履职成效为考核基础,原则
上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由董事会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发放金额,于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
(四)任期激励收入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实际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结果核定发放金额,于任期考核结束
后发放。
(五)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其薪酬标准上按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扣
除后剩余部分足额发放至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工
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或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人员与接任人
员的薪酬计算以公司任免决议生效时间为界,按实际任职月份核
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二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
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于因工作不力,
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损失或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及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薪、经济处
罚、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还应当严格
执行止付追索机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导致
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严重社会不稳定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资产重大
损失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
对涉及违法犯罪人员,自留置之日起,停止支付所有薪酬和各种
奖励,并按相关要求追索扣回相应已支付的薪酬。
因财务核算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信息错报、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需与公司发展战
略相适配,当公司经营环境、行业竞争格局、国家政策等外部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经营业绩、战略目标调整时,可对薪酬
激励约束条件、薪酬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涉
及董事薪酬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其他可认定为影响薪酬调整的客观、合理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依规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或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
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以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对应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
修订需履行相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