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8:08:2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0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经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至2024年内对于部
分粮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净额法的方法不恰当,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一季
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
管措施,对任冬、赵惠卿、赵昌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
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对《决定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4 日刊登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04)。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
局的要求,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进一步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持续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四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维维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