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55 证券简称: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1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出具《关于
同意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6〕181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7,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4.7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3,647,366.69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6]第 ZA1056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隆跃科技
有限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
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
市规则》、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督导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国木、吴小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及
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被划
扣资金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
法院起诉全额追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向乙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
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
变更效力。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以下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甲方 1: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宁波隆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
市规则》、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督导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国木、吴小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及
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被划
扣资金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
法院起诉全额追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向乙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
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
变更效力。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截至 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新能源三电系统及
宁波隆源股份
有限公司
分行 生产项目(二期)
宁波隆源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奉化支行
新能源三电系统及
宁波隆跃科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生产项目(二期)
六、备查文件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北仑分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
支行。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