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8 证券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6-12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君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证合伙企业”)于 2024 年起诉上海实
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实发展”)及其他被
告,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 80,105.56 万元,后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
请求,调整后的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 43,130.21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次案件一审判决
内容,现阶段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但本诉讼尚处于法定上
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企业会计准则审慎评估对公司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4)沪 74 民初 754 号]及相关文件,原告君证合伙企业依据 2015
年与公司签订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
购补充协议(二)》,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及其他被告(具
体内容请见公司临 2024-38 号公告)。上海金融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
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加庭审。
二、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
原告:君证合伙企业
被告:上实发展(被告一)、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
二,以下简称“上实集团”)、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以下简称“上会事务所”)、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四,以下简称“东洲公司”)
案件事实: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原告
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上实发展以 11.70 元/股认购 68,376,068 股。2015
年 11 月,原告与上实发展签订《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双方最
后确认原告认购股份数为 51,468,033 股,每股金额 11.63 元,合计认
购金额为 598,573,223.79 元。上实发展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为:1.收
购上海上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投控股”
)100%股权;2.青
岛国际啤酒城改造项目二、三期工程;3.收购上海龙创节能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在上实发展收购前简称“龙创节能”,收购后最终更
名为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实龙创”)
所监管工作函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临 2022-01
。2022 年 4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上实发展出具信息披露监
号公告)
管问询函,要求对会计更正、资金占用、非标内控审计意见等进行信
息披露(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临 2022-16 等相关公告)
。
“上海证监局”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10-16 号)
,对上
实发展存在未及时披露和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
内容请见公司临 2024-14 号公告)。同年 6 月,上海证监局出具沪
([2024]02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实龙创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曹
文龙处以行政处罚。
审刑事判决(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临 2024-39 号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曹文龙作出二审判决
(具
体内容请见公司临 2025-41 号公告)。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上实发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原告造成的投
资本金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8,573,223.79 元及由此给原告造
成的利息损失,前述本息总额需扣除原告在持有上实发展证券期间获
得的分红金额 34,004,929.44 元;2.被告上实发展回购原告持有的被
告上实发展的证券(数量 66,908,443 股);3.被告上实集团就上述第
一项诉讼请求与被告上实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上会事务所、
东洲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依法判决。
诉讼过程中,原告调整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将诉讼请
求变更为请求判令:1.被告上实发展赔偿原告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
损失 431,302,116.29 元;2.被告上实集团与被告上实发展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3.被告上会事务所、东洲公司与被告上实发展、上实集团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350,000 元)依法判决。
公司答辩意见:
上实发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作为专业投资者,应依
法认定其并非信赖案涉信息作出投资决策。2.本案系专业投资者参与
“场外”“非公开发行”而引起的纠纷,依法应按一般侵权的相关要
件审查。3.东洲公司系按收益法对龙创节能进行评估,龙创节能的《盈
利预测报告》属于预测性信息。两者依法均不构成虚假陈述。4.原告
主张的两项信息披露内容均不具有重大性。5.原告的缔约行为发生在
案涉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原告主张的信息披露内容与原告的投资决策
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6.原告的认购价格并未受到信息披露内容的
影响。
三、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
沪74民初754号],法院根据本次诉讼的相关证据,认为原告的投资决
定与案涉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并不成立,无权要求被告赔偿
其投资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
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君证合伙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0,060元,由君证合伙企业负担。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次案件一审判决内容,现阶段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
响;但本诉讼尚处于法定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
进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审慎评估对公司的影响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