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下称“内审机构”)
或人员(下称“内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
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内审机构和内审人
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
能力。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严格遵守内审工
作纪律,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 内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公司的财务工作,内审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
项,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执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参与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依法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
算、经济责任、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公司及控股公司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对收购和出售资
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对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或管理层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
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 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内审机构有
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并行
使以下权限:
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报建、招投标、预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
购销价格、经济活动计划与分析、业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与纪要等与
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含各类受控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人员)
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资料等证明材料,并对有关实物、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计单
位(人员)须指派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规已造成
重大损失和浪费的单位(人员),提出追究行政及司法责任的建议;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议;
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履行职责、参加相关会议和后续教育及业务
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防护
性、建设性作用。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对其出具的
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经批准,内审机构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有关内部审计
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当有
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
险;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操作手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开展各项内部审
计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人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
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人员不
得对内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需符合公司管理需要。按不同的审计目的,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划分为内部财务报
表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高管离任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及其
它专项审计,具体为:
的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包括与内部财务报表相关的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
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相关的工作开展在内部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
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开展的审计。
专门的方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
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是否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是否符合公司审批流程,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验收与决
算移交是否合规等进行的检查。
规范公司运作为目的的专项审计活动。
第七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是内审机构和
内审人员就被审计单位(人员)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出具的书面文件,是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沟通审计结果的主要文书。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由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根据实际需要抄送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在提交内部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征
求被审计单位(人员)和适当管理层的意见,以便掌握不同的信息与观点,提高
审计质量。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人员)收到审计报告后,及时反馈意见;对审计
报告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内审机构
提交《审计整改计划》和《审计整改结果》,反馈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执行审
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负责监督、督促整改计划的实施;必要时
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评估,必要时实施
后续审计。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由内审机构向公司
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
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修订草案报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