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完善和持续改进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与社会公众投资者良好的信息沟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和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浙
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香港
上市规则》等有关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二)负责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
应积极配合。
(三)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四)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向高级管理层及时通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是证券部。具体职责如
下: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理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
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承担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
播及在公司网站保留会议的视频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通讯交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应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咨询电话服务由证券部的专门人员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
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包括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和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
式进行,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客观报道。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面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面对面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
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
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对面沟通活动并作出报
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下属生
产工厂或经营场所、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
秘书策划、安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
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
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活动原则上应自
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或新闻发
布的形式代替公司正常信息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
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该谨慎接受
相关媒体的采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接受采访涉及公司情况的,应当得到
董事会或总裁的必要授权。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
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