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质量,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公
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披露的信
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
的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备案及/或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
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根据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报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
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媒体上披露,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
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公司应按照
相关监管规则、内部制度等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内部制度等申请豁免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上述文件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信息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和浙江证监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
责是:
(一) 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
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
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 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
信息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报告证券交
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有关部门、下属分
子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它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
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出发点、报告程序、
报告义务人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下:
财务部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投资部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审计部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及其他
法律内控与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各下
属分子公司报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为:
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信息
时毫不迟延的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毫不迟延的汇报给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
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
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上市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
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向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公司定
期报告草案;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
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
(六) 证券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 证券部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
(五) 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报送证券交易所。
董事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
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证券交易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
人员审阅。
(六) 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
披露;
(七) 证券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八) 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证券交易所意见,
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裁;
(三)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所规定的重
大信息,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
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六条 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
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 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 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 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四) 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 其他文件。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
事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各级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要求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
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
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稿后发表。
第六十八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正确处
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中“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
连交易”;“关联方”“关联人”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关联关系”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本制度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
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
致,“审计委员会”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审核委员会”的含义一致。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半数”则不含。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