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浙江正泰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
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核
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复核;涉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报送同时抄送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及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
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或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部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
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
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上
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证券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将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
第四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消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以此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
格,不得以此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
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传递和保存。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请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部门对其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制度实施后,董事会有权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