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器: 正泰电器环境、社会及治理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7: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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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
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
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
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
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和客户,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
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
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
展。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并将
其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绿色环保、公
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
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
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
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公司
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 管理
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 ESG 管理机
制,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 ESG 管理架构是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ESG 执行机构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决定公司 ESG 发
展方向、战略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
构,主要研究、分析和评估 ESG 等相关事项,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
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四章    股东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
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
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
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职工董
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
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
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
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
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
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
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
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
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反不当行为及举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落实反不当行为工作。反不
当行为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
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范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四条 反不当行为及举报管理制度适用于任何涉及舞弊、贿赂、欺诈、
洗钱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股东、顾问、供应商、客户、银行、或其他
关系人。
  第三十五条 反不当行为工作的职责归属:
  (一)董事会的职责:
  授权相关部门进行反不当行为程序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公司管理层职责: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有效实施反不当行为程序和控制并进
行自我评估,防范和发现不当行为,并对不当行为采取适当的、一致且有效的补
救措施。
  (三)业务部门职责:
  各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不当行为工作。
  (四)员工的职责:
  全体员工应该有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
的意识和责任。如发现任何不当行为情况,应遵循公司制定的举报流程,向相关
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十六条 不当行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一)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包括如下多种方式:
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者局域网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
报渠道进行实名和匿名举报。
  (二)建立全面监督机制,促进反不当行为工作的贯彻落实。
管理和监督活动。
当行为项也将纳入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举报渠道:对于一般员工的不当行为可向审计委员会授权部门
举报;对于牵涉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举报人应尽最大的努力提供有关汇报事项的证据和具体信息,目的是为公司在对
违规行为采取处理程序前进行必要的审阅。
  第三十八条 不当行为的处罚:
  所有发生不当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反不当行为工作
常设机构均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相关规定予以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行为触
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
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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