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器: 正泰电器总裁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7: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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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
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运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聘任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
事会成员兼任总裁。公司设副总裁 2-9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
生效。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副总裁对总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裁工作;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总裁不能行使职权时,经董事会批准,代行总裁职权。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裁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财务计划及运作监督;
  (二)监督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控制公司经营成果及收益分配;
  (三)监督经营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审核和监督资金运用,保证企业资金良性循环;
  (五)监督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六)完成董事会或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公司管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
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审议事项的工作会议,在总裁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经营管
理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或决策。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按照需要组织召开并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认为必要时,相关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总裁应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义
务,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定期报告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上进行报告。除定期报告外,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裁
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审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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