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器: 正泰电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3 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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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泰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
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决议内容违反上述
规定的,决议无效。
            第二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六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 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
形;
  (二) 最近三年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主席/召集人)一名,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委
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第六条规定的不适
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予以撤换。在新的委员选
出之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投资评审小组负责从各方面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报告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统筹管理可持续发展办公室及工
作小组,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可持续发展项目和 ESG 报告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规划、行动计划;
  (五)监督评估可持续发展工作实施情况;
  (六)组织和协调公司可持续发展交流与合作;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项目洽谈并就谈判进程
及结果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做好可持续发展相关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特殊情况外,
召开会议的通知需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免除前述通
知期限要求。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方式包括电话、视频及书面议案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相关人员可列席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其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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