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23: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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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和
约束机制,保障公司安全、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
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及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
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无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依据薪酬等级序列表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以公司业绩、个人业绩等因素为基础,根据考核结果核定。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
及贡献的奖励。
  第九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后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
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公司薪酬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为公司的战略和经营服务,并根据公司战略和经营状况
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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