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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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
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钩及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
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三)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不领取额外的董事津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代发薪水。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应根
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
本报酬;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以及经营业绩等绩效进行
综合考评后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收入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
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核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
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人力资源部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
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
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调整,并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
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
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
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司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
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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