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临运业
股票代码:002357.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大田头飘萍路 6 号(大联驻村
干部管理中心 221 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 D 幢东 14 楼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
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本次权益变动尚
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
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14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3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
指 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联航、本企业
富临运业、上市公司 指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锋集团、转让方 指 永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东阳市国资办 指 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东望控股 指 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
东望启航 指 东阳市东望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与东阳市东望联航企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受让方”)关于四川富
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承诺》 指 永锋集团出具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
《公司章程》 指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望联航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大田头飘萍路6号(大联驻村
主要经营场所
干部管理中心22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东阳市东望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马晓斐)
注册资本 150,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26-1-20
合伙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MAK6W84N9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14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 东阳市东望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0.07%
有限合伙人 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 90,000.00 59.96%
有限合伙人 田刚印 60,000.00 39.97%
合 计 150,100.00 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东望联航 59.96%的出资额,且通过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而
控制东望联航,是拥有东望联航控制权的合伙人;根据东望联航合伙人决议,
东望联航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对项目的投
资及退出和重大投后管理事项进行专业决策,其中由东望控股委派 3 名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规则为重大事项需五分之三以上(含本数)决策通过;因
此,在东望联航投资决策委员会上,东望控股拥有 3 票,结合东望联航的出资
及决策规则,东望控股系拥有东望联航控制权的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D幢东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屠静静
注册资本 109,687.966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17-5-23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3MA29LMDC4B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
经营范围 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阳市国资办系东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东阳市国资办,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类型 机关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83MB1674816N
负责人 -
住所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8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
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东望联航外,东望控股投资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
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万元
自有资金投资的
资产管理服务
东阳市东望之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以自有资金从事
(有限合伙) 投资活动
东阳源信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 新材料研发与技
伙) 术服务
企业管理、商业
服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东阳市国资办投资的
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万元
江北新区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
务
园林绿化工程施
工
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
自有资金投资的
资产管理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
浙江东阳中国木雕文化博览城有限
公司
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
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东望控股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其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9.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资产总计 957,113.52 661,618.12 424,647.40 192,433.01
负债合计 694,034.64 451,816.64 322,739.35 150,566.5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3,078.88 209,801.48 101,908.05 41,866.49
资产负债率 72.51% 68.29% 76.00% 78.24%
项 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99,345.13 99,378.57 91,740.94 51,400.02
净利润 -7,103.21 -31,193.96 2,607.69 4,154.82
净资产收益率 -2.70% -14.87% 2.56% 9.92%
注:2022-2024 年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望控股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提供批量精装 东阳市中天荣健企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
有限公司
服务 股27.06%
注:东望控股持有东阳市城新控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东阳市城新控股有限公司
穿透合计持有东阳城同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79%的股权,东阳城同企业发展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东阳市中天荣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5.76%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天精装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东阳市
国资办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东阳市东科数字科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 园区热水供
份有限公司 1
注
应服务
汽车被动安
东阳华盛企业管理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 全部件的研
技股份有限公司注 2 发、生产、
伙)持股 15.67%
销售
东阳诺信芯材企业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 城市天然气 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公司 3
注
供应 限 合 伙 ) 持 股
注 1: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直接持有东阳市畅文国有资产发展有
限公司 51.00%的股权,东阳市畅文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
限公司 100.00%的股权。
注 2: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直接持有东阳市国控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100.00%的股权,东阳市国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3.56%的份额。
注 3: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有东阳市国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东阳市才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东阳市才智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东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的出资额。
另外,东阳市国资办穿透持有上市公司中国高科(600730.SH)的股份不足
高科的收购,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湖北长江世禹芯玑
教育、不动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 半导体有限公司穿
限公司 透持有中国高科
产服务业务
注:东阳市国资办通过间接持有芯玑(东阳)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而持有湖北
长江世禹芯玑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股权。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内在价值的认可,
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积极履行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决策,增强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
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治理水平,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
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
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处置或继续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
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1、自本次交易转
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企业名下之日起 60 个月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转让、减持在本次收购中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遵循同
等锁定要求;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
前述 60 个月的限制。
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抵押、担保或对上述股份进行任
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二)永锋集团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
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转让、减持本公司除本次交易涉及股份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份;若本
次转让最终未能达成,则本承诺自动失效。”
(三)东望控股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60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
份额,亦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启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额。
(四)东望启航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60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
份额。
(五)田刚印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
额。
(六)东阳市国资办已就本次交易作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60 个
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所持有的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除外)。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授权或决策程序
有富临运业 18%股份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作出决议,同
意本次收购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内部决策程序。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授权或决策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尚需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或核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由协议转让与表决权放弃共同构成。
(一)协议转让
协议》,以 14.18 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永锋集团持有的 56,428,026 股富临运业的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本次交易完成后,永锋集团仍持有上
市公司 37,305,195 股股份(占上市股份总数的 11.90%)。
(二)表决权放弃
根据永锋集团出具的《表决权放弃承诺》,永锋集团自《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的股份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永锋集团放弃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7,305,195 股股
份(占上市股份总数的 11.90%)中的 15,674,45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5%)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股东将由永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实际控制人将由刘锋变更为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表决权的变动
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
(股) 比例 (股) 比例
永锋集团 93,733,221 29.90% 29.90% 37,305,195 11.90% 6.90%
东望联航 - - - 56,428,026 18% 18%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议》、永锋集团出具《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永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标的股份
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428,026股及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
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8%。
股票(占总股本14.95%)全部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甲
方应于收到第二期款项且达到总转让价款的50%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
股份的解质押手续,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二条 转让价格
认,标的股份转让按照每股人民币【14.1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元壹角捌
分)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捌亿元(小写:800,000,000.00元)(以下
简称“转让价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
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的股份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日)期间为过渡期间,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
发生除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的,则标的
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
的股份转让比例不变,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总价不发生变化。若标的公司
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
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亦相应调整。
第三条 支付及交割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贰
仟万元(小写:20,000,000.00元),如本次交易未能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合规性确认,则该款项甲方应自知悉交易所无法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的【5】个
工作日内,将款项退还乙方。
双方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且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支付人民币叁亿捌仟万元(小写:380,000,000.00元),至转让价款的50%。
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开立之日起60个自然日,由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
批原因致使付款期限增加的,可延期15个自然日。
其中,股份过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共管账户解锁3.2亿元至甲方指定账
户(至交易总价款90%);收购方提名董事获得当选的股东会决议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共管账户解锁8,000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至交易总价款100%)。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
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
(2)于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甲方与乙方共同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开户银行
由甲方选定。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共管账户
内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即资金进入共管账户至解锁日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期间
的利息归乙方所有。
(3)乙方足额支付第三期款项至共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就本次
交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款项之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
备齐己方所需提供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由甲方负责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
转让确认申请。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等非因本协议双方的原因
无法按期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材料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四条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治理
在通知中载明乙方拟更换的由甲方提名的标的公司的现有董事。甲方根据乙方
的指示促使标的公司的前述董事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辞职
报告,辞去标的公司董事职务。
选。双方同意,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含3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5名非
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均由乙方提名,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乙方委派人员担
任,甲方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
由原经营管理团队进行主导经营,乙方保证按照每年的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
预算保证原主业的经营流动性,乙方保证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担保在3年内逐步解
除,满三年后,甲方对上市公司融资担保金额降为0。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三年结束后视管理团队业绩贡献,乙方有权决
策是否续聘现有高管团队。
选聘,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股东按交割日后的持股比例享有,但若最终股
份未成功转让的除外。
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仍应为标的公司增加后总
股本的18%,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但如果
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标的公司的现金分红或标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向
甲方分配现金红利,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完税后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
给乙方并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且甲方足额收到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于股份交割日前,完成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标的
股份现有质押的解押手续,使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保
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
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应确保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大方面以符合法律法规
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不从事任何导致其现有的且主营业务所
必需的核心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维持标的公司
良好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银行、管理层、员
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在所有重大方面合法经营。
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标的公司核心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
的行为。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确保标的公司不发生如下事
项:
(1)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财务资助(为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日常经营所需提供的担保、财务资助和本协议签订前已订约明确的对外投资除
外,但应及时向乙方披露);
(2)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权益
凭证;
(3)额外增加任何员工的薪酬待遇(不超过员工总数10%且不超过该员工
现有薪酬总额10%的情形除外),制定或采取任何新的福利计划或发放任何奖金、
福利、其他直接或间接薪酬(按照目前标的公司的薪酬福利政策发放的奖金、
福利、其他直接或间接薪酬除外);
(4)非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要求,提议或同意改变或调整会计制度或
会计政策;
(5)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6)其他导致标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非日常经
营活动。
第六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
司原业务相关经营管理团队保持稳定。
如有明显违反劳动纪律或法律法规情形,乙方可与甲方协调调整相关人员
的岗位。
在承诺期限内,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具体约定如下:
若交易后3年内(2026-2028年),上市公司原主业的平均经营利润小于人民
币2800万元(经营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剔除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后的利润;上述业绩承诺是基于目前
上市公司资产业务情况,如后续上市公司存在除了上述两家银行的股权之外的
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亦需扣除相应事项的影响),则乙方有权重新指定新的基
于原主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并且由原实控人甲方就差额业绩对上市公司进行补
偿。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同意和授权,并符合其公司
章程或其他适用的文件的规定;甲方已经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进
行本次交易所需的甲方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且该等批准、同意或豁免等
在股份交割日均为有效;且,甲方进行本次交易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交易所
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
定,尽快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绝不拖延或拒绝。
(3)甲方是标的股份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甲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
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
政府调查。
(4)甲方保证其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
律责任。
(5)甲方承诺,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风险事项,也未隐瞒披露其他或有事
项等风险事项。乙方有权就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前已发生的且对上市公司造成实
际影响的风险事项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同意和授权,并符合其公
司章程或其他适用的文件的规定;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了
进行本次交易所需的乙方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且,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未
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
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保证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
交易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乙方保证其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
律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该方违约,
并适用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守约方除可根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寻求任何其他
救济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任何及全部损失。
第八条 保密
止,对下述信息或文件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前及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与本
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商业条件(意图)、谈判过程和
内容等;
(2)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文件、材料、
数据、合同、财务报告等;
(3)一旦被泄露或披露将导致市场传闻、股票价格波动等异常状况的其它
信息和文件。
议之外的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上述信息和文件。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本方
知悉或了解上述信息和文件的人员限制在从事本次交易所必须的相关人员范围
之内,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本条规定。
(1)披露或泄露的信息和文件在披露或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
(2)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
(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决定、命令或要求,或法院、仲裁机
构的判决、裁定或裁决,而进行的披露;
(3)以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在聘请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审
计师、评估师和律师)之前和/或之后,向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
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受不可抗力事
故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
抗力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方证实(众
所周知的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结束或消除后尽快以书面
形式通知其他方。
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无法协商解决或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公平、公正、互惠的基础上,以双方最小损失为原则降
低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的影响。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
方任何直接损失,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同时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与公证费等)。
认申请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
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甲方应在终
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含共管账户中的款项),并按年化
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迟延支付一日,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股份
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
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
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完成过户,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标的股份过户每
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已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守约
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本协议终止,违约方同时应向守约方支付相
当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若因甲方导致标的股份未
能完成过户,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应在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
还全部已付款项(含共管账户中的款项),并按年化5%支付自款项支付之日起
至甲方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的实现的情况下出现可能影响交易付款时点或股份交割时点的情况,可在事由
发生前向另一方合理解释,守约方可根据情况给予对方最长不超过30天的宽限
期,宽限期内可不计算违约金,即第10.2、10.3、10.4条违约金起算时点对应调
整至宽限期届满后起算。3.3条款“如若因并购贷审批原因致使付款期限增加的,
可延期【15】个自然日。”所涉延期与宽限期条款不构成冲突。
……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日起生效。
(1)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3)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非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完成过户且双
方未达成展期安排;
(4)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5)本协议约定的本协议终止或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情形。
外,甲方应在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无息退还给乙
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各方均应互相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终止涉及的税费等
(如有)退还手续。
(二)《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永锋集团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永锋集团放弃所持有
的上市公司 37,305,195 股股份(占上市股份总数的 11.90%)中的 15,674,452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对应的表决权。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
排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永锋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3,733,221 股,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质押股份数为 46,866,600 股,占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49.99999%,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95%;不存在
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除本节“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已经披露的内容以外,
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
(三)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
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除本节“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已经披露的内容以外,
本次股份转让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东望联航拟按照 14.18 元/股的价格向永锋
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56,428,02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相关说明
本次东望联航协议受让永锋集团所持有的富临运业 56,428,026 股股份所需
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
息披露义务人控制权的合伙人东阳市东望控股有限公司是东阳市重要的产业投
资运营主体,评级 AA+,与银行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已与多家银行
对并购贷款方案进行了讨论,初步预计并购贷款的期限为 10 年,还款方式和利
率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望控股承诺将在东望联航与永锋集团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 4 亿元完成对东望联航的出资并同步推进银
行并购贷款审批,且本次出资将专门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富临运业股权事
宜;东望启航承诺将在东望联航与永锋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
以自有资金 26.65 万元完成对东望联航的出资,且本次出资将专门用于信息披
露义务人收购富临运业股权事宜;田刚印承诺将在东望联航与永锋集团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 3,197.60 万元完成对东望联航的出资,
且本次出资将专门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富临运业股权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与承诺》,具体
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企业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
自有资金出资不低于交易总金额的 50%,并将全部用于本次股权收购;本次交
易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
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
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相关方资金来源的相关说明
东望控股、田刚印和东望启航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望联航的出资人,出
具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本次权益变
动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
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
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而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
本次交易不涉及资产注入,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充分发挥自身资金、产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持
续发展。若未来 12 个月内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
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
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向上市公司注
入所持有的资产。若未来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情况下,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改组,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
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除上述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调整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如后续根
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上市公司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
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的修改计划及修改的草案。如果未来根
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
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
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是否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
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
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
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已
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通过完
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立性,维护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企业/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独立及财务独立等方面的独立性。
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一切损失将由本企业/本公司承担。本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
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
望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企业/本公司及本
企业/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
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
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
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
(1)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
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事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
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
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公司保证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企业/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
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在
本企业/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为避免后续可能出现资金占用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东望控股出具了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具体承诺如下:1)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
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外),今后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
形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2)本企业/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与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与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交易的
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
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
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
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
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
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
若中国结算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
则以查询结果为准,由上市公司及时公告。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经营
业务,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财务资料
东望控股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其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9.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流动资产总计 475,398.69 389,380.34 332,046.75 141,957.77
非流动资产合计 481,714.83 272,237.78 92,600.65 50,475.24
资产总计 957,113.52 661,618.12 424,647.40 192,433.01
流动负债合计 371,724.64 298,659.35 246,870.25 89,048.86
非流动负债合计 322,310.00 153,157.29 75,869.10 61,517.66
负债总计 694,034.64 451,816.64 322,739.35 150,566.5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3,078.88 209,801.48 101,908.05 41,866.4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957,113.52 661,618.12 424,647.40 192,433.01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总收入 99,345.13 99,378.57 91,740.94 51,400.02
营业总成本 106,304.26 110,117.12 87,436.94 48,667.84
营业利润 -5,974.00 -26,610.99 3,685.43 5,062.84
利润总额 -5,913.16 -26,536.33 3,565.85 5,227.30
净利润 -7,103.21 -31,193.96 2,607.69 4,154.82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13,192.99 151,076.82 249,771.26 63,769.9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90,852.12 142,983.29 270,048.37 140,207.3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340.88 8,093.53 -20,277.11 -76,437.41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80,987.99 142,856.55 256.69 715.16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99,125.35 182,083.66 36,771.37 4,846.9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8,137.37 -39,227.11 -36,514.68 -4,131.83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23,425.90 174,368.34 194,562.76 110,901.58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86,817.63 127,527.92 128,703.18 29,728.8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6,608.26 46,840.42 65,859.58 81,172.75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0,811.77 15,706.83 9,067.79 603.5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3,958.43 33,146.66 17,439.83 8,372.04
注:2022-2024 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已经审计,2025 年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
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司之间重要交易情况的说明
起前 6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说明
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说明
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马晓斐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 招 李振静
邹万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马晓斐
附表:
基本情况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 四川省绵阳市绵州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司 大道北段98号
股票简称 富临运业 股票代码 002357.SZ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
市南市街道大联村
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大田头飘萍路6号
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注册地
(大联驻村干部管
理中心221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人是否为上市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
公 司 实际控制人
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 人 是否拥有境内、
是□ 否√ 是□ 否√
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外两 个 以 上 上 市
公 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种类: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 股持股比例:0%
股份比例
变动种类: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变动数量:协议转让56,428,026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协议转让18%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 否√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 否√
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是□ 否√注: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处置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是□ 否√
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
是√ 否□
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
批准进展情况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或核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 否√
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阳市东望联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字)
马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