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豪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科技”“公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李剑峰
保荐代表人 夏曾萌、赵宇
联系电话 0755-8319959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283.SZ
情况 内容
注册资本 99,943,067 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一栋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 潘党育
实际控制人 潘党育
联系人 陈萍
联系电话 0755-8968654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12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
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保荐机构原指定杨露、夏曾萌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保荐工作及
持续督导工作。2025 年 1 月,因杨露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另委派保荐
代表人赵宇接替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
更及其理由
表人的公告程序,披露《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变更
后持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为夏曾萌、赵宇;
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机
构或其保荐的发 无
行人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事项 说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
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
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
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夏曾萌 赵宇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剑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