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三)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本制度,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政策与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投融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
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照职位
序列、岗位职责、能力等级,根据公司《职员薪酬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
等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其他津
贴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
定;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季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季度经
营结果及个人绩效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
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涉及需要履行审议
程序的,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四)其他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津贴、技术岗位津贴、特殊补贴等。
第十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根据公司规定按照考
核周期发放,并预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忠
实义务或勤勉义务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或者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不予发放或扣减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由公司员工担任
并按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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