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的薪酬管理和考评奖惩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透明公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
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法定要求公开披露。
(二)坚持合理定薪,岗动薪动。薪酬标准与公司经营效益、战略导向、市
场行业水平相结合,并随职位变动而变化。
(三)坚持奖罚并重,公正评判。考评奖惩与个人价值贡献或管理过失相结
合。
(四)坚持长短结合,持续发展。薪酬管理与公司短期效益、长期效益有效
结合,避免短期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的考核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股东
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构成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按照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第十条 基本薪酬按照担任的具体工作职务,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从
业经验、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和个人岗位绩
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公司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
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部分;
(三)按照公司考勤及绩效考核制度等扣减的薪酬部分;
(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若发生提前解除,如涉及相关补偿情况,
公司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
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调
整。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贡献、公司利润完成率、
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
司任职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偿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
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