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公司对立信在 2025 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公司认为立信具备执业资质,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审计程序规范,
勤勉尽责,表达意见公允、合理,出具报告客观、及时。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
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300 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从业人员
总数 9,93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02 名。
立信 2025 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0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6.72 亿
元,证券业务收入 15.05 亿元。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40 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立信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截至 2025 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71 亿元,购买的职业保
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0.50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
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 被诉(被仲 诉讼(仲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结果
裁)人 裁)人 裁)事件
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为由对金亚科技、立
信所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权
金亚科技、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金
投资者 周旭辉、立 2014 年报 尚余 500 万元 亚科技对投资者损失的
信 12.29%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立
信所承担连带责任。立信投保
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
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部分投资者以保千里 2015 年
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
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存在证券
虚假陈述为由对保千里、立
信、银信评估、东北证券提起
民事诉讼。立信未受到行政处
罚,但有权人民法院判令立信
对保千里在 2016 年 12 月 30
保千里、东 2015 年 重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期间
北证券、银 组、2015 年
投资者 1,096 万元 因虚假陈述行为对保千里所
信评估、立 报、2016 年
负债务的 15%部分承担补充
信等 报
赔偿责任。目前胜诉投资者对
立信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从
事务所账户中扣划执行款项。
立信账户中资金足以支付投
资者的执行款项,并且立信购
买了足额的会计师事务所职
业责任保险,足以有效化解执
业诉讼风险,确保生效法律文
书均能有效执行。
(三)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行政处罚 7 次、监督管理措施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立信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重大错报风险、关键审计事项、初审意见
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经评估,公司认为立信在 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按时高质量完成
了公司 2025 年度年报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切
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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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