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或“公司”)2025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6〕307 号),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4,893,04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40.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中汇会验[2026]1018 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光焊接新材料(泰国)有限
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
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合计 24,930.00 19,900.00
根据《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述拟投资项目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3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 已用自筹资金预 本次拟置换
项目名称
号 资金额 先投入金额 金额
泰国华光钎焊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二
期)
合计 19,900.00 2,695.00 2,695.00
注:涉及以外币支付的交易,均以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5,388,510.78元(不含税),其中承销保荐费
用2,539,150.77元(不含税)已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除,剩余发行费用2,849,360.01
元(不含税)。截至2026年3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为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
发行费用总额(不
序号 项目名称 付金额(不含增值 本次拟置换金额
含增值税)
税)
合计 5,388,510.78 2,055,295.60 2,055,295.60
综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26,950,000.00元,
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2,055,295.60元,合计置换金额为29,005,295.60
元。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2026年4月2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9,005,295.60元。上述事项在公
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要求。本次置换事项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3551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华
光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
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
华光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
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银河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要求。本次置
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银河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