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9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编号:临 2026-017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5,053,682 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
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向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合计 102 人)授予不超过 2,240.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3%,授予价格为 3.19 元。
单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
委分配〔2022〕46 号)
,原则同意激励计划草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 25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股)达 4.48 亿股,经投票表决,以 4.46 亿股同意(占
有效表决票 99.5947%的比例)的结果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 2022 年 2 月 21 日为授予
日,向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73.18 万限制性股票。
司激励对象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编
号为“上会师报字(2022)第 077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2 年
票缴纳的合计 69,324,442.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各激励对象均以货
币出资,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和股本人民币 21,731,800.00 元,余款增
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47,592,642 元。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公司”)提交本次激励计划的登记材料。3 月 2 日,中登上海
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公司定向发行 21,731,800 股股票
登记完成,公司总股本由发行的 634,209,612 股变更为 655,941,412
股。
总股本由809,149,263股变更为970,979,116股,公司 2022 限制性股
票总量由 21,731,800 股增至 26,078,165 股。
《关于调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批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调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 月 28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议案,鉴于两名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拟
回购上述两人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81,081 股,2022 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5567 元/股。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以 2022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
划》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5367 元/股。
制 性 股 票 , 合 计 181,081 股 , 公 司 2022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总 量 由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华
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 2023 年
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
划》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3967 元/股。
按照《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
了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93,200 股,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总
量由 25,897,084 股变更为 25,703,884 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解锁股数为 8,458,096 股。
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股数为 8,458,096 股,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5,703,884 股变更为 17,245,788 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
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4,179 股进
行回购注销。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179 股,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
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为 2022 年 3 月 2 日,因此,2026 年 3 月 3
日至 2027 年 3 月 2 日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三、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一)公司层面业绩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绩效系
数为 60%,主要依据如下:
在达成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的前提下,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对应的公
司绩效系数如下:
公司绩效系数=营业收入指标得分×4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指标得分×30%+研发费用增长率指标得分×30%。若考核指标目标达
成,则该项指标得分为 1,否则为 0。
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要求,具体如下:
第二批(2023年)解除限售
考核指标 完成情况 是否达标
条件
增长率不低于125%(即归母
归母净利 增长率为145%,归母净利
净利润不低于39,200万
润较2020 润42,514万元,高于对标 达标
元),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年增长率 企业75分位水平
或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不低于1,010,000万元,且 营业收入905,918.58万
营业收入 设计咨询营业收入不低于 元,设计咨询营业收入 未达标
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 10.6% 10.75% 达标
益率
研发费用 不低于44%,且不低于行业 研发费用较2020年增长率
较2020年 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 44%,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 达标
增长率 水平 水平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层面业绩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根据业绩考核,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
第二批个人解锁系数=2022 年预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2021~2023 年
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
华建集团职业经理人和其他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共计 9
人,其中,7 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2 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95%。
此类激励对象共计 89 人,其中绩效考核结果为 A 的 23 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 B 的 63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的 3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的 0 人。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人数 可解除限售比例
A 23 100%
B 63 100%
C 3 80%
D 0 0
四、未发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五、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
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约定,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98 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股
票数量为 5,053,6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
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
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
向中登公司和上交所申请办理解锁流通后发布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后,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将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华
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华东建
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
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
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
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解除限售的条件。
九、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第二个限售期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全部限制
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