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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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14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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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
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
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星期四)14:30 在湖南省常德经
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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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的 35.5769%,其中: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投票的股东共计 95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145,93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6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959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68,510,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9%。
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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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
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23,331,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7%;反对 1,8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8%;弃权 77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5%。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22,488,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01%;反对 2,605,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2%;弃权 89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7%。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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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莉女士、刘树林先生、马学
红女士、叶高静女士、谢树青先生及张翊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同意 672,206,15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6,140,87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6,041,80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2,715,657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7,207,00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3,984,51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徐一民先生、黎晓光女士及堵
国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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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616,068,348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58,585,68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3,474,05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5,991,39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5,998,07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8,515,41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占荔荔
经办律师:
黄娟
日期:2026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