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大
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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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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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认为特
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经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
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并将审核意见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存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未获董事
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
外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等行为,给公司、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
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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