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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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交所网站、符
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
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
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
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
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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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
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
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一旦知悉内幕消息,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依照程序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
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符合深交
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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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
况下,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前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深交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公司应按规定及时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
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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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机构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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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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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亦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负责。
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参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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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
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 全体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七)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
开披露过的信息。
(八) 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
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二)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说明重
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三)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
(四)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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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分管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
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六)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
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人应在事发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同时应将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提交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有直接责任。
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流程执行。
分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如有),相关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
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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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交所咨询。
(四) 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在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
(七)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二)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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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等可能获知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的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总经
理等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予以审阅。
(三)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
审议稿。
(四)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
审议稿进行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
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定期报
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 证券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
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
议及其公告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规定方式送交深交所,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
关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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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
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经营管理团队有义务协助证券
部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四) 公司临时公告文稿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
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
(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
交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
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后,提交公司总经理
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条 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报告或通报。
第四十四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和董事
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
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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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证券部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
证券部,证券部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证券部收
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
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
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股票信息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确定。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
指定媒体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
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一节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深交所及其监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
露、暂缓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
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
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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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
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本制度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免于披露事项时不用申请审
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
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证券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批。
第五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
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证券部,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批。
第五十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审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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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
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
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
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六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文件,在报
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
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总经理或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本人,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
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一般密级文件,
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可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在相关
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证券部进行报送,证券部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
和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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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深交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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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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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事项申请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描述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否
登记表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 □是
书面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
核意见
公司证券投资部审查及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
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