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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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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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
解和支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通过充
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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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三) 股东会;
  (四)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五) 公司网站;
  (六) 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八) 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九) 分析师会议、券商策略会和路演等。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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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和券商策略会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负责及
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
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
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通知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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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应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前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说明会等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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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或相关授权人员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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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或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 1)。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承   诺   书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
承诺: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
证券;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
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期间,未经许可,不使用
相机、摄像机、手机、录音笔等拍照、录音/像工具,遵守公司相关保密规定;
   (七)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
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
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授 权 代 表)
                                           :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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