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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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和有序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组织,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其他组织中持股比例为100%的子公
司/其他组织;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其他组织;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
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同时公司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
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
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
产。同时,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运
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市场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九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
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
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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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
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财务、人力资
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及
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
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掌握作为上市公司子
公司应遵守的相关制度,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
制度,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行定员定编模式,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
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和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
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
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
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董事会
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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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
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对任何法人、社会组织、
机构或自然人等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
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
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的
配合。必要时,子公司须按要求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样适用于子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的
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合并/分立和分拆、重大诉
讼和仲裁、破产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等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上报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实施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投资以及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
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时,需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并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相关权限范围内经批准后实施。财务资金、人力资源等业
务接受公司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具
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拟重组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本次重组上市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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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报批重大事项前,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前期考察
和可行性论证,并向公司提交相关论证方案。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项目质量、项
目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部消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漏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所提供重大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有子公司领导签字;
  (五)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履行提供信息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
财务部及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拟发生或已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秘书,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子公司办理的历次工商变更或备案情况;
  (五)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如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子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发生重大变化;
  (六)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者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八)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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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重要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或者无法履行职责;
  (十)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四)子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均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与通讯
方式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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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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