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 华建集团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2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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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
独立董事对独立性自查的情况,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了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公司在任独立董事
杨德红、计安平、宋晓燕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独立性要求,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属于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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