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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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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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国浩法意字第 0402131 号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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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会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
票时间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会通知》中所
公告的一致,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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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5 人,代
表股份 176,130,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212%,均为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321,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321,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321,45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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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如下:
同意 175,880,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522%。
根据表决结果,秦彦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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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75,878,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577%。
根据表决结果,袁富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下:
同意 175,878,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562%。
根据表决结果,李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如下:
同意 175,878,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577%。
根据表决结果,周召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如下:
同意 175,885,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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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18%。
根据表决结果,杨晓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下:
同意 175,878,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20%。
根据表决结果,严长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下:
同意 175,878,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13%。
根据表决结果,汪青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下:
同意 175,88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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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37%。
根据表决结果,瞿伦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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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王致勇 陈庆
李小玲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