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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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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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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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 日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
北街 9 号双喜广场 2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即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740,349,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3%、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1.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
股证明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4,032,336,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4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8,012,31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2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7 名和高级管理
人员 5 名,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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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 2 名计票人计票、2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717,188,68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4%;
反对股数 17,364,0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3%;
弃权股数 5,796,6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4%同意,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713,430,94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1%;
反对股数 20,469,05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8%;
弃权股数 6,449,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1%。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1%同意,审议通过。
累积投票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1,567,311 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220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1,874,929 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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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7,120,601 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337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7,428,219 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8883%。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2,687,239 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243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2,994,857 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2644%。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5,510,548 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303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5,818,166 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6617%。
根据上述投票结果,窦红平先生、常胜秋先生、蒲建平先生、王结流先生
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曹体伦先生作为公司职工董事直接进入第十三
届董事会,不参加股东会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0,976,988 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207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1,284,606 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0238%。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6,365,641 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321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6,673,259 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7820%。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9,931,314 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3968%,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50,238,932 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9.2838%。
根据上述投票结果,赵引贵女士、王文利女士、洪潮波先生当选公司第十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上述第 1 项议案为本次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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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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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 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吴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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