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
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
务。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
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
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遵循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所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日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且与公司基础业务在种类、规模、
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衍生品交易,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
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收
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的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
应的外币资金可用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
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
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
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
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职责,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方案制订、提请审批、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记录跟踪等工作。
(二)公司销售、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
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
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
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价格,经公司确认后,签
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若出现异
常情况,由财务部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
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
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
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十九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汇率发生剧烈波
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
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
述规定。
如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
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此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
致的,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