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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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
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 9:15--15: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2 栋 A1406 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宗敏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
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何强先生担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大为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95 人,代表股
份 72,333,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58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3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8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9 人,代表股份 71,896,6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27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9 人,代表股份 1,664,61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7 人,代表股份 1,534,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462%。
   (二)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09,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0,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07,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38,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71%。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11,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42,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7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224,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55,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1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陈特;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
事项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一)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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