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域股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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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326         证券简称:联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172
号正大安工业城 6 栋 6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建勇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3,200,000 股,公司通过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22,2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3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
份 52,351,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3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41 人,代表股份 1,237,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2 人,代表
股份 1,237,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57%。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1,237,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956%。
次会议。
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3,588,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6,7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3,584,5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3,584,5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4%;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6%;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柯燕军、何子彬两位律师出
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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