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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舒华
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1 日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育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舒
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7,068,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9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
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
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946,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939,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614%;反对 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81%;弃权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005%。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937,8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541%;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03%;弃权 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5656%。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0.177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77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80%;弃权 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45%。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938,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01,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3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859%;反对 2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68%;弃权 6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873%。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02,6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790%;反对 2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411%;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799%。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793,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三位独立董事汇报的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公
司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