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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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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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岳阳
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
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
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
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
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
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3 月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 日 14:00 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新港多式联
运物流园 001 号岳阳林纸办公楼 1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
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的规定。
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
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3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同时对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1)审议通过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81,750,3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3,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2)审议通过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6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81,717,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4,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2%。
(3)审议通过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781,568,9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4,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144,85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184%;反对 1,854,85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85%;弃权 484,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3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副董事长 2025 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81,573,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7,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9%。
(5)审议通过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81,793,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7,1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