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及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进行调整,将自愿放弃参与的激励对象原获授份额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其余内容均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所属新能源业务板块的核心管理层和技术/业务
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部分对新能源业务开展有赋能或支撑
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 2026 年 4 月 2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8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3.81 元/股。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