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8: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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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ir China Limited
法定代表人       刘铁祥
成立日期        2004 年 9 月 30 日
A 股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简称     中国国航
A 股股票代码     601111
A 股上市时间     2006 年 8 月 18 日
H 股股票上市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简称     中国国航
H 股股票代码     00753
H 股上市时间     2004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 30 号院 1 号楼 1 至 9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 30 号
邮政编码        101312
电话号码        86-10-61461049,86-10-61462794
传真号码        86-10-61462805
公司网址        www.airchina.com.cn
            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业务;国内、
            国际公务飞行业务;飞机执管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公司间业务
            代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快递(信件和信件性质的
            物品除外);机上免税品;机上商品零售业务;航空意外保险销售
经营范围        代理;进出口业务;酒店管理;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物业管
            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培训;自有房屋出租;机
            械设备租赁;销售日用品、工艺品、纪念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
            体育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服装、汽车、摩托车、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
             饮服务、住宿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
核意见的通知》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2 号)
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7.02 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854,700,85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本公司本次发
行的全部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95.08 元,扣除承销保荐
费计人民币 1,000,000.00 元(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95,841,631.45 元。上述募
集资金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4)第 00225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
累计使用人民币 5,995,841,631.45 元,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已完成销户,募
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已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
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行情况;
况发表意见;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能够与保荐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并应保
荐人的要求提供必要文件,为保荐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
便利条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审阅相关资料、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中国国航 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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