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唯佳)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8: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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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性
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
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任独立董事张自然先生、蔡文春
先生、王唯佳女士共三名,占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前述3名独立董事在行业、
企业管理、法律和财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王唯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生,大学学历,正高级
经济师,山东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1985年7月-2005年5月山东济南医药采
购供应站任财务物价处副处长,2005年5月-2007年5月任山东省医药集团协会秘
书处主管;2007年5月起借调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历任副秘书长、秘书长,
业协会执行会长。2024年2月至今,王唯佳女士任辰欣药业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情形,在公司未有担任除独
立董事之外的职务,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不存在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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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在公司关联单位兼职和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5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均按规则要求积极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
积极参加了公司组织召开的5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对公司事先提供的会议议案及其他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会议上
明确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各项表决权,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缺席或授权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2025年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和审计委
员会委员,召集主持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参加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参与沟
通和审议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关于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与审计委员会会议,未
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
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
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本人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关联交易相关议
案等事项进行了预先审核,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三)报告期内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
审计期间,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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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
公正。
  (四)报告期内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审议
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
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参与了公司业绩说明会,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
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并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另外,本人注重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
识和理解,积极参加交易所、证监局及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培训,特别是独立
董事相关培训,持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
 (五)报告期内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们保持定期沟通,本人利用参加董
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出席股东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材料等重要
事项沟通的机会,安排专门时间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现场交流,及时了
解公司的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合
规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核查。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办公室均积极配合。
  (六)报告期内现场考察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
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项目投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积极出席
相关临时会议,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会前材料,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
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同时还关
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提
出了自己的合理建议。
  三、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
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
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
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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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根据公司实际运行情况
进行了审慎判断: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能严格遵守并履行报告期内或持
续到报告期内的相关承诺事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
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重点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
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
生,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
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况。
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2025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内控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公司聘任其为审计机构及
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不影响财务审计的独
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本人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公司续
聘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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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
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上述定期报
告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
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
缺陷。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
司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
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及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认为
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制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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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专项培训、证监局线上和线下培训以及公司各种方式
组织的内部运作规范相关培训,加强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个人的履职能力,
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
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认真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严格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就相关
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要求,持续诚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独立董事
义务,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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