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8: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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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
两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有效表决权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
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
投票制。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
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的规定。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独立性和培训要求。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提名人
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
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指明,并明确披露应选董事具体人数,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候选人按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同的
提案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公司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对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如下:
票数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得票多者当选。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
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正、有效。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十八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
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
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实施
细则进行修订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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