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8: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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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
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不适用本办法的薪酬规则;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
部董事,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部公平原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的差异,其薪酬有所不同。能力包括知识、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
  (二)外部具有竞争力原则。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力,
公司尤其为优秀人才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
拟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
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的总额的 50%,
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
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
  (一)针对主要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管人员,以履职合规性和提高业绩利润
财务指标为主要权重;
  (二)针对后台部门高管:侧重履职合规性、专业意见贡献度、管理效能
指标为主要权重;
  (三)确保每个岗位的考核指标均包含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分为年度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周期与会计年度相匹配
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主要依据;季度考核与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挂钩和兑现绩效
薪酬。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职考评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方式进行。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制
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
司可以减少或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按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完成后根据结果支付。
             第六章 追索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或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薪酬追索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调
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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