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帆传动: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8: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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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奕帆传动”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
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奕帆传动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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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同意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7,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
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
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通知》的要求,于 2026 年 4 月 2 日 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 7 号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刘
锦成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 9:15-9:25,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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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9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238,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5.0262%。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6,984,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994%;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8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有效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8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4,13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8%。
  (三)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上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四)根据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
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27,219,7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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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股份数为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23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527%;反对票股份数为 18,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06%;弃权票股份数为 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27,214,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股份数为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22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458%;反对票股份数为 2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8%;弃权票股份数为 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27,170,0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18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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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918%;反对票股份数为 68,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082%;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奕帆传动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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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印章)
                    负责人:
                               王建明
                    见证律师:
                                郭   丹
                     见证律师:
                                华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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