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46949-1-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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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6]第 46949-1-O-1 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特电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
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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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西特
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 日 14:45 在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 581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40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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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
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9,324,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2.8144%;反对股数 17,333,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7.0154%;弃权股数 4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8,448,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0.9596%;反对股数 17,333,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7.8791%;弃权股数 420,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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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3,904,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8.7156%;反对股数 2,73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1078%;弃权股数 4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66%。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33,029,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2340%;反对股数 2,73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5609%;弃权股数 436,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回避情况:无。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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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程
_________________
吴一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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