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利: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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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1 —
— 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
《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指全资及控股公司,下同)、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未依法对外披露
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正式
公开的事项。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3 —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 4 —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 5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
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
方式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
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1)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 6 —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交易所报送,
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事
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 7 —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负责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1)并自获悉
该内幕信息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应告知相关知情
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登记汇总、存档备案,
并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无误后,董事会办公
室按照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 8 —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
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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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
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
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自获悉该内幕信息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重庆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公司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10 —
附件 1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三峡水利                                                             公司代码:600116
内幕信息事项:
                                    身份证件
     姓名(自然人,        本人/所在单
序号           所在单位             职务/   号码/统一   知悉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法人、政府部         位与上市公
              /部门             岗位    社会信用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门)            司的关系
                                     代码
案应分别记录。
本次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已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 11 —
附件 2: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三峡水利                 公司代码:600116
一、重大事项内容:
二、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名称;
三、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时间:
四、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地点:
五、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六、重要事项筹划决策方式;
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人员签名:
本次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已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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