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利: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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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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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等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
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加强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增强互信,建立优质稳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提升意识,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
  (四)共享发展,引导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树立形象,诚信对待投资者,提高公司透明度,树立公司资本市场良好形
象。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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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收集投资者的诉求信息;
  (八)公司依法可披露的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公告信息披露的相
关材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
复。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向公司提出咨询和建议,公司将及时查看并
予以回复,并积极办理、依法处理投资者的相关投诉。
  第九条 公司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或组织相关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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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活动,应合理、妥善安排活动过程,避免来访者接触到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但不得提供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
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事先公告,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
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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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如相关报道存在重大误解或实质性
错误,可能误导投资者时,公司应要求相关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并根据情况进行澄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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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股权代表等
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调研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就相
关事项征询意见。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参考附件 1)。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接受调研事后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董事会办公室,
  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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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档案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存期限 3 年。
  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公司将予以详细记载,内
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
有关资料等,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
人,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违规违纪员工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遇突发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重大舆情等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报
— 8 —
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将情况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突发事件做出相关部
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会部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积极维
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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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调研承诺
  本人拟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调
研与沟通工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现承诺
如下: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本人原因损害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人愿赔偿
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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