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 月
(尚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约束激励机制,保持核
心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蒙泰高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均指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支付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
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其中,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的
经营业绩、结合相关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等综合确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等,具体实施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对应审批及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
司担任的职务对应的岗位标准发放职务薪酬,除薪酬外,根据薪酬标准与方案另
行领取董事津贴;
薪酬或津贴;
董事会结合行业、地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所任具体职务、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与方案确定并领取薪酬。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负责审查其履行
职责情况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调整与发放
第十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主要依据
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
准。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
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并确定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薪酬与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高
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薪酬、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
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的
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董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
做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高薪酬方案与标准,并报董事会及股东
会批准,薪资方案与标准按通过后的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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