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7: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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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
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
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
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
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仲裁;
  (二)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但差异幅度较大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
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披露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实际披露业绩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三)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年报实际披露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报告期实际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
一致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
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
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
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如需)、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
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
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
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现行或者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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