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2 17: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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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投资
行为,强化风险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
内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
风险投资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
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
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
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
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在
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
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下属子公司拟进行风险
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
方可由下属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
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
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风险
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
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
任人,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
风险投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
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
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
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投资的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对
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风险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
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知悉情况后的一个工
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
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
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对拟
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
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
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
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
询和论证。
  第十八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安排董事会秘书将
具有可行性的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
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
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
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
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公司进行的风险投资谋取个人利益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视
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同时,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向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现行或者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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