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6-013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五万元(已缴纳)。
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在巨潮咨讯网上披
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近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化工”)收到江苏省灌南县人
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6】苏0724刑初3号,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诉讼事项为,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25〕327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单位永安化工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永安化工
环保部员工干扰排污自动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及
相关法律规定,永安化工及涉案人员具有明确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同时建议
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永安化工通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日做出【2026】
苏07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永安化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已缴纳);判决同案被告员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截止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针对此次诉讼的问题事项,永安化工已在2024年完成整改,涟水生态环境局对永安
化工整改情况进行了督察,永安化工废气治理设施和废气在线设备的改造符合相关整改
要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永安化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永安化工根据一审判决
结果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本次诉讼
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6】苏0724刑初3号》;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