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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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天衡意字第 053 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沈纬
律师、张龙翔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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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法律后果负责。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集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等事项。
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
发出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星期四)14:3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
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1)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 日 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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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
告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
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792,49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46,914,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01%;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7,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87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汇总统计结果。本次投票表决由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公司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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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决结果为: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930,089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49%;1,249,305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16%;14,70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36%。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为: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945,089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05%;1,234,305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59%;14,70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36%。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为: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872,089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862%;1,307,305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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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02%;14,70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36%。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为: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887,089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919%;1,292,305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45%;14,70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36%。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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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沈纬
负责人:孙卫星 张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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